德国学界对“涵摄错误”的分类依据及过程

行为人的想象与现实不一致或者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属于刑法错误。 传统刑法理论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行为人主客观不一致是关于事实还是法律。 事实错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否存在或者该事实是否将会发生。 错误; 法律错误是由于规范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规范的范围和界限而产生的错误。

由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往往难以划定准确的界限,随着犯罪三层次理论的提出,德国学界对错误的分类依据逐渐从传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转向确定哪种犯罪属于行为人的误会。 错误按类别进行区分。 其中,构成要素和适当类要素中的错误为构成性错误,非法类要素中的错误为禁止性错误,也称为非法错误。

在古典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都是自然犯罪。 法律规范中某个要素的含义可以说与现实生活中某个要素的含义完全一致,行为人对其的理解不会有偏差;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中越来越多的规范要素、空白要素等内容需要行为者进行解释和评价,导致现实生活中同一概念的范围与法律中的范围不一致,造成演员的混乱。 德国学术界将评价其行为时出现的错误称为“包含错误”()。 该理论一般认为,掺入错误不是构成性错误,而是无阻碍地故意设立的; 这可能是一个禁止的错误。 ,阻拦责任。

本文从梳理法律纳入的概念和过程入手,分析纳入错误的法律效果和地位,进而思考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包容的概念和过程

(一)包容的概念

包容,又称包容,是指将具体事实条件置于抽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探讨该法律构成要件是否已实现的推理思维过程; 换句话说,归并的目的是审查特定的、具体的事实情况是否与特定的、抽象的法定构成要素相一致。 简单理解,就是将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映射到法律规范,并检验该行为事实是否全部纳入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事实的过程。

纳入通常包括演员的纳入和法官的纳入。 行为人纳入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将自己的行为与某种法律规范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纳入法律规范的过程; 法官纳入是指法官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纳入法律规范的过程。 办理案件时,将已知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与一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过程。 法官的覆盖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不是刑法过失理论的研究对象。 因此,刑法上关于覆盖错误的讨论仅集中于行为人的覆盖错误。

(二)纳入过程

刑法的适用是一个三段论和演绎推理的过程。 大前提是具体刑事法律规范,小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是否符合具体刑事法律规范,结论是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 从这个角度观察,我们发现包容过程,即将行为事实映射到法律规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推导法律适用三段论中小前提的过程。

根据埃瑟教授的理论,包容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为者确定自己行为的事实,即行为者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行为的事实,并准确地理解自己的行为。他自己。 主体身份、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 行为者不仅要认识到行为事实的自然意义,还要认识到其社会意义; 另外,演员必须对行为事实有完全的掌控感。 第二阶段是确定法律规范的边界和范围,即行为人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相关要素的概念和范围,例如什么是他人、枪支、淫秽、违反国家规定等。这一阶段主要涉及行为者对法律规范的评价,包括对“规范构成要素”的理解问题。 德国通论认为,应采用“行为者所属的非专业领域的平行评价”的标准,即规范的构成,行为者不需要了解其本质要素以及专家,只需要他或她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的普通人就能理解。 张明凯教授认为,就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了解了作为评价依据的要素,一般来说就可以断定行为人了解规范的要素。 第三阶段是将行为事实映射到法律规范的过程,观察行为事实是否能够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并推断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 严格来说,包容的过程应该只指思维过程的第三阶段。 思维过程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应该属于包容前的准备阶段。 不过,为了便于后续分析包含错误,我们暂时将这三个阶段的思维过程统一为包含过程。

2. 承保错误的类型和法律后果

上文已简要解释了灌输的概念和过程。 将行为人的灌输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后,我们发现严格意义上的灌输过程,即第三阶段在刑法中很难出现。 错了,因为这个阶段只涉及前两个阶段内容的比较。 现实中,行为人在准确了解自己的行为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后,很难在映射过程中犯错误,除非行为人大意。 ,而这种粗心并不是误差理论能够解决的问题。 换句话说,严格意义上的纳入过程之所以存在错误,是因为其前提——行为事实的认定或者法律规范的边界和范围的认定出现错误,就会导致纳入的错误。纳入过程中,所以纳入错误应该是指在纳入前的准备阶段发生的错误,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错误和对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认定错误。

(一)行为事实错误认定

行为事实识别阶段要求行为人全面、准确地认识自己行为的事实。 一旦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事实产生误解,这个阶段就会出现错误。 例如,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自己拿走的手机是自己的,但该手机实际上是别人的,这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误解; 肇事者用竹竿敲打柿子树上的柿子,造成用力过大。 竹竿被释放,击中了路人。 这是一种超出行为者控制意识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错误。 此外,行为事实的识别要求行为者不仅要认识行为事实的自然意义,还要认识其社会意义。 如果行为者不能认识到行为事实的社会意义,也会发生错误。 例如,一个从未接触过英语的人从购买者那里购买了一批包含“英语淫秽作品”的书籍。 此时,行为人只能认识到淫秽作品作为书籍的自然意义,而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淫秽物品的社会意义也是行为事实判定的一种错误。

通过上述事例,我们发现纳入过程第一阶段出现的错误,实际上是传统刑法错误分类中的事实错误,也可以说是构成本质类的行为事实的错误。

(二)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错误认定

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认定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概念、界限和范围的误解,即行为人对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评价或解释。 发生错误。 它包括法律规范的扩大解释和狭义解释两种情况。 狭义解释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事实应全面纳入法律规范。 由于行为者缩小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行为事实被映射到法律规范。 当行为映射到法律规范时,一部分行为不属于法律规范; 扩大解释意味着法律规范不能完全囊括行为人的行为事实。 由于行为人扩大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当行为事实映射到法律规范时,都落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 在法律规范范围内。 出现这种错误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行为者对构成要素进行评价和解释的要素越来越多。 当评价和解释出现错误时,行为人对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认定就会出现错误。 根据一般理论,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错误确定并不能阻止犯罪意图。 当这种识别错误不可避免时,例如行为人依赖主管部门或法律专家的意见时,可以起到避免责任的作用; 如果可以避免,就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我们看纳入过程第二阶段出现的错误的本质,实际上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传统刑法错误分类的法律错误。 这也恰恰说明上述法律存在对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认识错误。 影响而不是阻止故意法律影响的原因。

此外,德国刑法理论中对覆盖错误的定义仅包括对法律规范边界和范围的认定错误,而不包括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错误。 至于为什么德国刑法理论将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排除在覆盖错误之外,目前还没有文献对此进行解释,因此我们无法得知其原因。 不过,作者有一个大胆的猜测,稍后会详细阐述。

(三)弥补错误的法律效力

基于我们之前对承保错误类型的分析,我们最终将承保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传统刑法的事实错误,另一类是符合传统刑法的法律错误。 一般理论认为,事实错误并不能阻止犯罪意图; 法律错误并不能阻止故意,不可避免的错误不能阻止责任,可避免的错误不能阻止责任。 因此,对所涉行为事实的误解并不能阻止犯罪意图; 误解法律规范的界限和范围并不能阻止故意性,当责任不可避免时不能阻止责任,当责任可以避免时也不能阻止责任。

3、构成要素错误及禁止误分类问题

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下区分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标准。 构成性错误是发生在构成需求的类元素上的错误,禁止性错误是发生在非法类元素上的错误,因此也称为非法错误。 我们将上面分析的覆盖误差代入上面的分类中。 由于这两种覆盖错误都是由构成要素相应级别的要素引起的错误,因此应将其归为构成要素错误。 同时,覆盖错误 两种情况分别符合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这就导致构成要件类同时出现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但这并不是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标准出现问题的原因。 根据教授的水平误差分类标准和垂直误差分类标准理论,垂直误差分类中的本构误差确实可以包含水平误差中的事实误差。 ,并包含法律错误; 罗辛教授曾表示,“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性错误的区分并不等同于行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因为即使在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法律错误。”

笔者认为,构成要件错误分类和禁止性错误的根本问题在于,德国学术界在认识到构成要件错误时可能出现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时,还没有理解“构成要件”。禁止错误时。 我们没有去反思和改变“错误被阻止而是故意,错误被禁止而是故意”的理论通论,而是坚守这个通论,并试图通过创造新的概念来解决这一矛盾。 错误,即包容性错误和容许性的构成要素,就是由此而生的。 这也是笔者前面提到的关于德国刑法学界为何只将覆盖错误定义为对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范围的误解的猜想。 即试图创造涵盖错误的概念,使对涵盖错误的构成要件类中刑法规范的范围和界限的误解与传统的构成要件错误区分开来,并被赋予法律效力。相当于禁止了错误,从而维持了构成要件错误仍能阻止意向性的传统理论理论。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一个理论体系,我们不能强行创造或改变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 相反,我们应该仔细分析这个理论体系是否存在问题。 当我们回到意向观察的本质时,无论哪种理论都认为意向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理解,这里的重点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理解,而不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理解。 “构成要件” 这就是传统刑法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原因。 “区分行为人误解的对象是事实还是法律,本义是‘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实),以及‘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错误的’(法律) ). 如果行为者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他所做的事情被认为是错误的,那么就不能说该行为者是故意这样做的,这是错误的......如果行为者不知道他正在做的事情是错...如果加害者不是因为自己的无知而有错(不可避免),那么结局仍然是“不能怪他”,如果加害者能够知道,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无知,你仍然可以被指责,但会比故意错误的指责轻。这就是事实错误、法律错误和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推理过程。 另一方面,看待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正是由于理论界认为事实与法律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因此提出了基于犯罪类别理论的分类方法,以明确分类界限。 可以说,这种分类方法是纯粹技术主义的产物。 另外,根据教授的观点,虽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确认了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划分,但在新的分类下,他们实际上是对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概念进行操作。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完全不合理,但在“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的前提下,事实错误的分类方法而法律错误对于是否妨碍故意法律效力而言,是一种具有实际意义的分类方法; 而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只是一种技术手段。 作为律师,观察行为人的错误所处的位置是在犯罪的哪个阶段。 方式,但对于是否阻止故意法律效力并无实质性意义。

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下“包含错误”的概念。 包含错误是,随着刑法规范构成要件中法律性、规范性、评价性要素越来越多,为解决“构成要件类内对上述要素的担忧”问题,误解的法律效力是与传统构成要素的“阶级要素误解”不同,这是一个被创造出来的概念。 但如果提出一个不具有独立法律效力、无助于理解其他概念、甚至可能造成整个理论体系混乱的概念,我们就必须考虑是否应该抛弃这个概念。 因此,当我们将错误的实质分类回归到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时,与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一起出现的隐性错误的概念自然就没有了意义; 另外,从之前文章关于隐含错误的分析来看,无论是哪一类覆盖错误,最终还是要认定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 从这个角度来看,覆盖错误没有独立的意义。

4。结论

为了解决事实与法律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德国刑法学界基于犯罪类别理论提出了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 意图是好的。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刑法内容和理论的发展,构成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出现了许多难题。 为了维护和完善这种分类方法,德国学术界随后提出了“掩盖错误”等概念,许多概念的使用都是为了在保持理论本身的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完善其理论体系。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以及阻塞但故意的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非阻塞但故意的构成要件错误的一般理论解释。

笔者认为,既然无论是构成性错误、禁止性错误还是包含性错误,在进行实质解释时,仍然要回归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那么最好回归错误分类方法。传统的事实错误。 和法律错误分类方法,放弃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性错误的分类方法。 同时,在“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的前提下,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分类方法也是就法律效力而言唯一有效的分类方法。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错误理论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事实与法律的区分上,而不是像六十多年前那样提出新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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