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618”、“双11”、“双12”等网购节日的兴起,商家经常使用“限时促销”、“限时优惠”、“限时折扣”等词语。在营销中,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刺激消费。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各类促销方式。 那么,“限时特价”促销常见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如何确定? 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总结出“限时特价”促销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供市场监管和执法同仁参考。
案例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德胜街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发布促销信息:“【限时特价】车面套餐,28.8元” ,原价38元”,但没有注明限时特价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举报人称,该方的行为很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认为促销可能即将结束,从而可以尽快达成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举报人质疑该方涉嫌虚标原价、虚假宣传。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提供了原价38元的销售证据,以及外卖平台后台限时特价起止日期的数据。 市场监管部门最终认定,限时特价促销的起止日期属于明码标价要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不大,无明显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罚款。
案件处理纠纷
对于本案涉及的限时特价,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限时特价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限时特价属于虚假广告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附加条件的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注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降价、折扣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必须明确注明时限。 经营者提供折扣、降价时,应当标明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表明折扣、降价的依据。 经营者使用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抵扣价格的,应当明确标明或者通过门店公告等方式披#折扣的具体计算方法。 这些规定对价格促销提出了具体要求。 限时特价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本案涉及的限时特价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商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视为虚假广告……(二)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保质期、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收到的等,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有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该观点认为,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确定对象发布的信息具有广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限时优惠价格、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关不实信息属于虚假广告。 同时,消费者在参与限时特价活动时,其购买意愿通常会受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促销期限的影响。 因此,限时特价促销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定期的限时特价促销活动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广告覆盖范围较广,价格行为指向相对具体。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捏造原价、进行虚假宣传。 他们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未明确规定价格折扣的起止时间。 因此,将本案当事人界定为价格违法行为更为恰当。
价格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况
通过总结执法实践,笔者重点分析两类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价格欺诈,二是未执行明确的价格监管。
一是哄抬物价。 实践中,一些不法商家标出虚构的划线价格,实际上是虚构的原价,从未以此原价出售过商品。 例如,“双11”期间,某商场促销“名牌手表,售价2656元,预售价2390元”。 原价2656元是促销开始后虚构的价格。 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价2656元的相关证据。 经查,促销前7天内成交价格低于2656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管理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有下列不正当定价行为的……(四)采用虚假或者误导性定价方法,引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一经查实,可以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
二是明确的定价行为没有落实。 在执法人员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中,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商家以“限时”、“优惠价格”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尽快达成交易,但并未注明折扣时限或原价。 笔者认为,限时特价促销的起止日期以及原价等都是商家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注明的要素。 在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未标明限时促销起止日期和原价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并提供服务。” “价格应当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并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未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经查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沉聪慧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德胜街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