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姚策的姚士兵和徐敏,28年后想“割肝救子”。 发现儿子并非血亲后,他们在河南找到了亲生儿子郭伟。 这一变故,彻底打破了两个家庭之间的平静。
2024年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治疗无效去世。 此前,他与亲生父母杜新智、郭锡宽将涉事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作出赔偿100万元以上的终审判决。
2024年1月,徐敏、姚世兵、郭伟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徐敏、姚世兵请求淮河医院赔偿700万元以上,后又申请追加杜新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伟要求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77万余元。
2024年9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徐敏、姚世兵与被告淮河医院、杜新智均出庭,双方就究竟是“错误拥抱”还是“秘密交换”展开激烈争论。
“割肝救子”发现儿子不是亲生孩子
2020年2月,江西28岁的姚策被诊断出患有肝癌。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建议他考虑肝移植。 徐敏和姚世兵发现姚策的血型与自己不符,怀疑没有血缘关系。
2020年3月30日,姚世兵到淮河医院举报姚策被错误拥抱。 经鉴定,姚策是杜新志、郭希宽的儿子,而与杜新志、郭希宽共同生活了28年的郭伟则是姚世兵、徐敏的儿子。
两个家庭陷入了痛苦之中。 2020年5月9日至11日,在开封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徐敏、杜新智与淮河医院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洽谈。 由于赔偿金额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观点。
随后,郭希宽、杜新智、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 三人认为,杜新智在淮河医院分娩时,淮河医院负有很高的护理义务,应保证母亲所生的孩子在母亲及其亲属的监护下。 然而,淮河医院医护人员在新生儿日常护理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姚策与亲生父母监护权分离28年,亲子关系严重受损。 淮河医院应对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姚策在另一起案件中声称,由于出生时“抱错”,他不知道生母杜新智患有肝病,未能接受严格的肝病重症治疗,导致自己患上了晚期。 28岁患肝癌,淮河医院应赔偿他因肝癌治疗的费用及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淮河医院并未否认院内发生“抱错”事件,也未否认姚策出生时未注射相关疫苗。 但指出,姚策出生时并没有相关肝病阻断药物和抑制剂。 干预技术已经有了,姚策提出的母婴阻断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同时,个人经历、生活习惯、治疗条件等都与病情恶化密切相关。 但“抱错”事件的发生与姚策出生时未接种相关疫苗与他患肝癌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郭希宽、杜新智、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应赔偿郭希宽、杜新志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赔偿姚策精神损害费20万元,赔偿原告误工费、寻亲交通费20万元; 在姚策与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判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的医疗费、营养费。 、工时损失、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智、姚策不服,就两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案发时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护理,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缺乏信息等问题。相关实验室检测单,存在重大管理失误。 ,最终导致了“抱错”事件的发生。 淮河医院应当赔偿郭希宽、杜新智、姚策造成的精神损害。
对于郭希宽、杜新志、姚策上诉请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平均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 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志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这取得了突破,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一审判决的这一部分并无不当。 。
对于姚策与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错误拥抱”事件后果严重。 姚策的生母杜新芝表示,她是一名肝病患者,“抱错”事件导致姚策从小就无法跟随她。 亲生父母的生活使姚策的肝病病因难以准确确定,影响了姚策加强自身肝病防治的机会。 当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他的病情已经恶化,这影响了他对肝脏移植的选择和实施。
二审法院指出,医院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负有重大责任,使命光荣、值得尊重。 但同时,医院也只有谨言慎行,才能避免失误和损失,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找亲人,并提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这种责任感值得尊重。 但淮河医院的过错显而易见,后果也很严重。 过去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姚策要求的赔偿费用是在正常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合理范围内。 因此,责令淮河医院依法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0万余元。
二审决定改判淮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为了警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实行完整的医疗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健康。 ”。 二审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刑事指控引发“盗窃”互换的争议
5月8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敏、姚世兵、郭伟诉淮河医院民事赔偿案。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杜新志为被告,并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 当日休庭审理,后古楼区人民法院批准了追加申请。
9月1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徐敏、姚世兵在法庭上再次补充、变更诉讼请求。
小编注意到,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提到了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徐敏不予立案的决定。
法院出示了鼓楼警方依法调取的部分刑事侦查卷宗,并邀请原、被告人质证。
3月15日,徐敏委托表弟王某涛向鼓楼分局举报,称郭希宽、杜新志夫妇以及医务人员郑某、郭某志涉嫌故意改变子女刑事犯罪。
4月7日,经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次日,《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原告徐敏手中。
4月14日,鼓楼分院收到控告人徐敏的委托人王某涛的复议申请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5月13日作出维持不立案刑事复议决定。
原告徐敏不服鼓楼分局的处理决定,于5月18日向开封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开封市公安局于5月20日受理复核申请。7月16日,经复核开封市公安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维持鼓楼分局的复议决定。
“医院里面有熟人可以帮忙吗?” 原告认为,杜新志与医院护士郭某志联手,偷偷给孩子换药。
对此,被告淮河医院表示,该手环当时并未使用,且管理存在混乱,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鼓楼警方的调查档案显示,当时的相关照片证明其他婴儿没有佩戴手镯。
杜新智在法庭上称,她于2020年6月9日11时30分到淮河医院产检等待分娩。 6月16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医院对婴儿进行了剖腹产手术。 新生儿记录显示,男婴的身体检查一切正常。 6月24日出院时,他已住院15天。
徐敏于2020年6月15日5时许住进淮河医院待产。 当日17时20分左右,她自然产下一名男婴,体检正常。 6月19日10时许出院,住院4天。
“我怎么可能偷偷改变我的孩子呢?” 杜新智感慨地说。 徐敏出院后,仍在医院里。 如果她偷偷换了孩子,她怎么还能留在医院。 她患有乙型肝炎,与她同住的郭伟尚未感染乙型肝炎。 她及时为他注射了乙肝疫苗,郭伟一直身体健康。
针对郭希宽与护士郭某志有关联的嫌疑,鼓楼警方调查显示,经过核对郭希宽与护士郭某志的户籍信息和家谱,并走访村干部和村民,确认两人没有关系。
当时,徐敏父母的家就在淮河医院附近。 她的亲戚当时是该医院的护理部主任。 这位亲戚的女儿也在医院工作。 徐敏住院后,他们参观了病房。
杜新智在手术室进行了剖腹产,徐敏在产房自然分娩。 两人异地分娩,并不住在同一个病房。 对于婴儿管理问题,鼓楼警方调查结果和相关目击者证实,医院当时对婴儿管理采取了统一的做法。 襁褓中的襁褓是同一式样的,襁褓衣外面还系着一个统一的圆形标志。 新生儿仅通过圆形标志上标明的床号来区分,不再使用近年来使用的婴儿手环。
徐敏、杜新志芳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法院将确定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