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科学研究院商务专员入职前两天被告知无法入职

(5月19日下午,招聘软件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专员职位仍处于招聘状态。)

应聘者在入职前两天被告知不能参加工作。

余女士称,4月30日,她在招聘软件上收到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面试邀请,要求她参加2019年12月27日的商务专员职位首轮面试。 5月6日,两天后,参加第二轮面试。 随后,该院刘姓院长与她沟通了就业事宜,并表示会给她发放就业通知书,并要求余女士在第二天中午之前告知前台工作人员就业时间。

于女士5月9日通过微信告知前台工作人员,计划18日入职,对方回复“好的”。 在于女士询问就业通知书的发放情况后,工作人员表示,该通知书不会影响于女士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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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预约前两天(5月16日),前台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知于女士,称“今天接到通知,该职位已招满,不再接受新员工”。

作为一名求职者,于女士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做法表示了困惑和愤怒。“为了顺利加入这个单位,我辞掉了现在的工作。在等待半年的时间里,加入一个月,我还推送了一份工作邀请和多份面试邀请。” 于女士表示,希望单位出具书面道歉信。

(于女士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招聘方回应:用人单位有权在发出正式通知前取消。

针对于女士的说法和招聘情况,南都 小编电话联系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一名工作人员证实,当时并未向于女士发出书面聘用通知,在向应聘者发出正式通知之前,他们有权取消(应聘者的任职资格)。 该公司表示,该问题已在内部解决,并向于女士道歉。

5月19日下午, 小编查询发现,招聘软件上仍在招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商务专员职位; 5月20日下午, 小编再次查找,发现该职位在深圳已不再出现。 建科院招聘页面上。

官网显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海外机构,长期从事品牌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服务覆盖全国

律师声明:

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过失责任”诉讼

对于此事,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益聪律师表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雇佣”为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协议。 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朱益聪律师认为,本案中,于女士尚未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务,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于女士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会以以下理由驳回于女士的仲裁申请: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公认。 不过,朱一聪律师表示,于女士可以将合同纠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承包过失责任。

江苏发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天斌表示,单位相关人员与于女士沟通了入职事宜,包括入职时间等。于女士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代表了用人单位,而于女士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代表了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 根据微信记录,可以确定该单位与于女士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意向,并已做好加入公司的准备。 于女士认为,她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录取的。 该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女士的信任和利益受到损失,构成承包过失。 “所谓合同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其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 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毕业季和求职季即将到来。 求职者在面试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兰天斌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员工在收到正式录用通知后,应尽量辞去原来的工作单位,避免出现身无分文的情况。 与用人单位沟通时,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采访与写作:实习生林珏耀、南都 小编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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