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若不及时跟进办案压力可能有增无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完善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要求基层法院重点关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性解决争议。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提高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最低标价额。 笔者分析,如果基层法院不及时跟进相应配套措施,办案压力可能会持续不减。 对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加大力度推进诉讼源有效管理,而且要依托职能,准确、高效地认定诉讼过程中的争议事实,推动过程中争议的解决。 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实质性解决,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增加法院的负担。

一、准确认定纠纷事实

准确认定争议事实是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前提。 法官不仅要注重在结果上促进公平正义,更要注重在程序上促进公平正义。 两者不可忽视。

事实行为与法律事实_事实行为和事实关系_事实:

一是慎用调查取证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是否存在。 只有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确实是公正判决所必需的,并且只有在未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只有在“立案令”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该程序一旦启动,工作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地记录调查取证的理由、过程、当事人的意见等,并归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中提到的准确查明事实,并不是对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化解释,而是要求法院以程序公正的价值观为指导,以事实为依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 ,客观、公正、公正地认定争议事实。

二是内外强化自由思想。 从自由证据的特点来看,裁判员在认定争议事实时必须始终遵循法定的证明标准。 无论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明标准都不得降低。 当当事人举证困难、争议事实需形成裁判结果时,应当严格规范事实推定的适用,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人员理解类似案件的参考标准。经验法则。 从自由心理证言外在强化的角度来看,法官应该利用典型案例,让证明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更加客观、更具可操作性。 要加强免费证据公开,通过公开促进公平。 尤其应重点关注判决书争议事实是否认定的说理和论证。 文件对于争议事实认定的价值引导功能。

三是坚持循证判断原则。 我国三大程序法均明确了证据在事实认定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后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法官只有坚持循证裁判原则,才能准确认定争议事实。 证据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依据,必须满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因此,裁判员必须结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及时甄别哪些材料不符合证据条件,哪些材料符合证据条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只有经过筛选并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能用来认定争议事实。 基础。 进入事实认定程序后,法官还应根据证据的来源、载体等特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判断争议事实是否存在。 。

事实行为和事实关系_事实行为与法律事实_事实:

2. 高效认定争议事实

高效认定争议事实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以缓解裁判员的办案压力。 它与“准确”认定争议事实同样重要。

一要善于定位事实争议焦点。 目前,我国大陆对于问题梳理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而台湾地区则制定了有关问题简化协议的相关程序规则,例如:“裁判员应当酌情允许当事人进行梳理和处理”。就问题的简化达成一致,并记录在案。避免双方日后发生纠纷”; 又如:“一审双方就简化问题达成的协议是无争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就简化问题达成的协议自由认定事实。” 这赋予双方就事实问题达成简化协议的权利。 牵头,强化纠纷简易化协议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并应用于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以及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防止因重复认定同一争议事实而导致内容减少。 对于法庭审判的效率,笔者认为我国大陆也可以借鉴,提高法庭审判的质量。

事实:_事实行为和事实关系_事实行为与法律事实

其次,要善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出示证据。 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仍需明确如何公平分配保理合同、人格权禁令、夫妻共同债务等新法律现象中争议事项的举证责任,以统一分配责任。此类法律现象中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标准。 根据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对于一些新的法律现象,应注重在立法层面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提高举证效率。

最后,要善于减少因事实争议而产生的派生案件。 派生案件可以理解为原进入法院的案件未通过正常争议解决程序得到实质性解决的案件,以及已进入非正常且不必走争议解决程序的案件。 一定程度上,派生案件不仅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且导致程序闲置,增加法院负担,使原本应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解决的事实争议得不到解决。 当事人以事实争议尚未解决或者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争议有异议为由,申请启动上诉、再审等救济程序。 对此,可以探讨先前争议解决程序已确定的无争议事实。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存在争议为由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

然而,“准确”、“高效”地认定争议事实并不一定能带来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只能说,为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奠定了事实基础,提供了说理支持。 《完善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将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为“以准确查明事实、实质性解决纠纷为重点”。 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中,基层法院既离不开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适用。 既要坚持对争议事实的“准确”、“高效”认定,又要在裁判过程中综合运用情、理、法,依靠各方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权解决权利等纠纷。和义务。 问题必须解决,争议必须解决。 只有确保事实审判与法律审判并行、有序、适当区分,才能使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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