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发展都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住房,从古至今,一直是我国人民居住、安居的场所。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经历了私人住房公有制、福利分房、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三个过程。

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始于18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这份文件以正式形式明确宣布开始全面停止分配住房。 货币化分房的实施,标志着1949年至17年前福利分房制度的结束,意义重大。

那么我国的房地产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呢?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3年公私并存的城市住房和农村土地改革运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于连年战乱和经济萧条,房屋遭到严重破坏。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消灭私营经济。 我国的住房制度也开始从私有制向国有、集体制转变。

据统计,1950年,我国城镇人口6169万人,城镇化率为10.64%,城镇住房面积4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5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时,城市住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解放前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在城市占有和购买的房地产,占城市住房的比重。比例小; 二是大量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工商个体的私有房地产。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对这两类不同群体的城市房地产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

政府采取措施,强行没收和接管解放前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拥有和购买的房地产。

根据1951年《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财产的指示》、《关于没收反革命犯罪财产的决定》和《城郊土地改革条例》等有关文件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接管并没收了大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侵占了城市的土地和房产,还侵占了城市郊区的土地。 此外,人民政府还接管了解放前外籍人士在本市购买的房产。

在没收和接受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侨民和城市郊区的大量不动产的基础上,建国初期,公共不动产的基础已初具规模。新中国的。

对于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私人房地产,中国新一届政府选择维持住宅私有制不变,鼓励出租。

根据1949年《关于城市房地产、租金的性质和政策》等有关文件,国家承认一般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随意占用私人房屋,允许私人住宅。待出租的房屋。 租约是由主人和客人之间自由协议签订的。 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房屋并督促业主进行必要的建设,不得允许有用的房屋被拆除、倒塌。 政府根据累进制度对私人拥有的房屋和房地产征收一定数额的税。

关于农村土地和住房,新中国成立前,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的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完成。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业合作社直接领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指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有关文件显示,国家有计划地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土地,将其分配给土地少的农民,并将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地主分子,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到1953年春,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3亿多农民被无偿分配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 由于大量农民获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生产力骤然下降。 提升自己。

可见,这一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充满了浪费。 国家的房地产改革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住宅征用上。 帝国主义者、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侨民和城市郊区占城市比例较大的城市居民、个体工人、工商业工人所拥有的私人房地产,私有制不变。

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7年城市房地产和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批准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在较长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工业的控制。资本主义工商业。 社会主义改造。 同年4月,我国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4年至1955年,人民政府对私人房地产实行公私合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变化。 国家与企业内部的资本家合作。 国家作为公方持有一定的股权。 公共和私人团体共同经营该企业。 公众代表驻在企业内。 领导地位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但房地产的私有制没有改变。

1956年,人民政府完成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开始对私人出租住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改造的范围是作为生产资料的私人租赁住房。 自住住宅因属于生活资料,不纳入改造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城市的规模是不同的。 由于当时城镇住房严重短缺,一些城市还将城镇居民自住住宅纳入改造范围。 部分业主自有住宅为公私企业共同所有。 而且,社会主义要求房东不得获得“正常利润”之外的额外收入,导致租金低廉。 房主修房积极性大大降低,住房紧缺现象加剧。

在农村,1953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改革,封建土地制度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小农经济的不稳定和脆弱性,政府筹集资金加快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系统推进农村土地集体化改革运动。

经过四年左右的时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取代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建立起来。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一直延续至今。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经历了土地所有权自由、统一管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第三阶段:1958年至1977年城镇福利分房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经过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无论城乡,基本完成了从私人房地产体系向公共房地产性质的转变。 按照当时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社会主义应该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 这在1949年的《论城市房地产和租金的性质和政策》中明确指出:私人房地产最终将被公开。

改革发展之前,我国城镇住房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以福利形式分配。 我国有限的资源主要投资于工业建设,导致城市住房投资很少。 1949年至1979年,我国累计投资374网络投稿用于住房建设,但仍不能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当时是完全的福利分房。 由于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镇住房安排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租借有房”的公共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职工住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供。 各级单位和政府按照国家建设投资计划建设住房。 资金由政府安排,部分由单位自筹。 建设完成后,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并收取少量租金。 所有权属于政府和实体。 由于住房投资主要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承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基本没有回报。 调动全社会投资住房是不可能的,而且住房的供给也非常有限。

工业化也带动了城镇化的发展。 我国城市化率从建国初期的10.64%提高到1978年底的17.92%。然而,城市住房供给却跟不上。 直接结果是197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仅为3.6平方米。 低于建国初期1950年人均居住面积5.5平方米,缺房户869万户,占城镇用户的45.9%。

所以如果你看改革开放之前的影视作品,普通工人通常都是一家人挤在一个房间里。

同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发展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土地所有制。 公社成员在公有土地上生产、劳动,公社成员没有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农民。 土地私有制,由于集体生产的“平均主义”,导致了“大锅饭”、“多做少做”的消极生产思维,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

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向农民无偿分配专门宅基地。 农民自筹资金建房,村集体一般不提供资金支持。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给集体外的其他人。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

第四阶段:1978-18年房地产市场改革起步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后,住房制度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提上日程。

1978年,邓小平指出:“能否有一个更宽泛的办法来解决住房问题,比如允许私人建造房屋,或者公共援助私人建造、分期付款、动员个人资金、国家提供物资等?”该领域潜力巨大。”

1980年,邓小平又补充说,不仅新房可以卖,旧房也可以卖,房子可以分期购买,个人可以建房等等。

邓小平不愧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 他的两次讲话指导了我国住房改革的方向。

与此同时,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也开始推进:1979年,第一个商品房项目广州东湖新村开工建设,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地产市场的正式启动; 1980年,第一家房地产公司——深圳特区房地产公司成立,罗金星兼任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总经理; 1985年,建行用80万多元,为深圳南油集团85名专家技术人员发放了第一笔住房抵押贷款; 1984年,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标准局等批准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代码》,首次正式将房地产业列为独立行业; 1987年,深圳完成第一次公开土地拍卖。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一时期,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于1978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在全国推广。到1983年底,约98%的农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97%,创造性地实现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1978年至18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从2697.24万平方米(1987年)增长到12185.3万平方米,增长4.52倍; 商品房销售额由1987年的110.06网络投稿增加到2513.30网络投稿。 元,增长22.84倍;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6.7平方米增加到18.66平方米,增长2.79倍。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焕然一新、蓬勃发展的态势,就像一座压抑已久的火山,爆发出惊人的能量。

第五阶段:1夜店招聘网络8年呈现房地产市场化

1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住房分配经济体系;建立健全以适居住房为重点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住房实物分配停止分配,住房分配将逐步货币化。

200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自《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住房建设”十八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住房消费有效启动,居民住房条件大幅改善。 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化的基本方向。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明确肯定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并指出,要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加强对预售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要妥善处理以往违规发放或获取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16年,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反复调控以及调控周期放松阶段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中央转变思路,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年底会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为了炒作。”这种基本的控制思想一直延续至今。

住房市场化激发了长期受计划经济抑制的住房市场的巨大发展热情,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商品房销售面积从18年的1.22亿平方米增长到2024年底的17.94亿平方米,增长14.70倍; 商品房销售额从2513.30网络投稿增加到18.19万网络投稿,增长72.38倍; 人均住宅面积从2016年的18.66平方米增加到36.60平方米,增长1.96倍。

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和住宅市场化改革是非常成功和正确的。 基本实现了中国居民拥有住房的目标。 当前,人们正从追求有房住转向追求住房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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