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本法根据宪法制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的,使受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其他综合职业技能。从事某种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 为提高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专项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 它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多元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全面建设社会。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坚持产学结合。教育、校企合作,坚持市场导向、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所有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提供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重点、行业引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和实施相协调实施。 、技术优化升级等。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责,协调发展职业教育,组织监督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推动多元化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术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职业教育,组织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移、再就业、失业人员和特殊群体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职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养计划,实施学历证书等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者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报酬,推动劳动光荣、技能可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潮流。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五月的第二周是职业教育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到境外办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认职业教育学习成果。
第二章 职业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不同层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因地制宜推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条例》,符合条件的技工学院将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实施相应级别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开设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其他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和社会需要,依法为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学分、资格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动国家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学教融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成果。 相互认知。
军事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除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外,各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残疾学生,并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建设。无障碍环境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举办或者联合举办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职业意识、职业教育等。和职业经历,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组织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对职业教育教材建设提供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参与兴办具有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依法。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所需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育幼、护理、医疗、家政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师资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和行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发展研究和信息咨询、培育供给。 ——需求匹配产教融合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其职工和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可以设置全日制或者兼职的职业教育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和上岗制度。 企业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后上岗; 招收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合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措施;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支持措施,根据相关资助标准和同类生均资助等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同级别公立学校。
第二十七条 对深入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企业,按规定提供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等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企业等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根据地区或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设立基地。 产教融合开放共享的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能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企业特别是产学研一体化企业工业和教育,设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合作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学徒培训,或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学徒培训。 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进行工学结合学徒培训的,必须签订学徒培训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动态更新:活页教材; 支持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和集成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比拼技能的平台,不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的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资金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供记录; 举办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实施,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高职院校专科层次设置的一些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的条件,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资金。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的职业学校基层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民办职业学校要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职能,确保其有效发挥决策、监督、执行作用学校的重大事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并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谈判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代表的意见,发挥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按照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期间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行业需要依法独立设置专业;
(二)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自主选择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独立建立学习体系,安排教学进程;
(四)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程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关专业实行一体化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对有突出贡献并通过考核的技术人才,特殊情况可以录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信息,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并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共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从事招收就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机制。 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培训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兴办企业、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收入的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部人员、受教育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可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 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免征或者免征; 不得以职务介绍、实习培训等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向社会提供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引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监督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突出就业导向,以受教育者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师资与教育
第44条国家保护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并提高其专业质量和社会地位。
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团队建设计划中,以确保职业教育教师团队满足发展职业教育的需求。
第45条国家应建立并改善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鼓励建立专业的职业教育师范大学,支持大学和大学建立相关专业的专业,并培训职业教育老师; 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加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培训。
企业将行业和教育和企业纳入指定规模的企业以及企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以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进行实践。
第46条国家应为职业学校教师建立和改善职业教师的创造和职位(标题)评估和就业系统,以符合职业教育的特征和发展要求。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师(包括实习教师)应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验或实践经验,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企业和机构的合格业务管理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通过教育和教学能力培训的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的其他人员,可以作为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或兼职专业课程教师; 那些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其技术头衔任命相应的教学职位。 那些在职业学校获得专业课程教师资格的人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其学术要求。
第47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雇用高技能的才能,例如技能大师,模特工人,熟练的工匠以及无形文化遗产的代表性继承者,并通过担任全职或兼职教师的人才培训和技术专业课程,建立工作室等。发展,技能继承和其他工作。
第48条规定了职业学校教学人员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 中央政府直接下的省,自主地区和市政当局应根据基本标准为其地区的职业学校教职员工制定人员配备标准。
县一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员标准,学校规模等确定公立职业学校教学人员的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用于支持职业学校的公开专业招聘作为全日制或兼职教师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才能。 。
第49条职业学校的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发展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整的规定学习任务,根据需要参加实践培训以及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50条:该州鼓励企业和机构安排实习职位,并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接受实习的单位应保证学生根据法规享受休息和度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参与相关保险,并在实习期内获得职业技能指导; 对于参加实习的人,他们应签署实习协议并提供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接受实习培训的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实习单位进行谈判,以安排与学生研究的专业相匹配的职位,澄清实习培训的内容和标准,并且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他们所研究的任务无关的任务。 与专业无关的实习培训不得通过人力资源部服务机构,劳动派遣部队,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动调度业务,以违反相关法规进行组织,安排或管理。
第51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满足相应的学术要求并通过学校评估的人应获得相应的学术证书; 那些接受职业培训并通过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评估的人应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那些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检查的人应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级别的证书。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学术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是有教育人士工作的证书。
通过职业培训获得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培训证书和其他学习成就可以在被职业学校认可后转换为相应的学术学分; 符合相应职业学校的学术要求的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学术证书。
那些接受了较高职业学校教育并且其学术水平达到该州规定的学位标准的人可以根据法律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52条:该州为职业学校学生建立了奖励和资助系统,奖励特别出色的学生,为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并适当地偏爱诸如艰难职业和特殊行业的专业学生。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公民,根据相关的州法规,奖励杰出的学生并为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支持,以建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和赠款。
职业学校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法规,从商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撤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奖励和支持学生。
中央政府下的各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当局的相关部门应改善职业学校资金资金的管理体系,并标准化资金和使用资金资金。
第53条职业学校的学生就进一步的教育,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的机会。
实施职业教育的高级职业学校以及普通大学应确定其入学计划中相应的比例,或采用单独的考试方法来专门招募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雇主不得设定申请,招聘和就业条件,以阻碍职业学校毕业生之间平等的就业和公平竞争。 当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担任技术技能职位的人员时,他们应澄清技术技能要求,并将技术技能水平视为招聘和就业的重要条件。 对于公共机构在公共招聘中具有职业技能水平要求的职位,可以适当降低学术要求。
第6章职业教育保证
第54条:国家优化教育支出的结构,以使职业教育的投资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并鼓励根据法律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来发展职业教育。
第55条各级政府的政府应符合相应权力和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成本和学校质量的规模实施职业教育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以提高效率资金使用。
中央政府直接下的各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应为各自地区的职业学校制定每个学生的资助标准或公共资助标准。 职业学校组织者应按时按时分配资金,并根据每位学生的资金标准或公共资助标准全部分配资金,并不断改善学校的运行条件。 学费和社会服务收入不可用来抵消人均分配。
私立职业学校的组织者应在同一水平上指向职业学校的每个学生资金标准,并通过多个渠道筹集资金。
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不能被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或扣除。
第56条当地人的各级政府为当地教育安排额外的资金时,他们应该使用可用于整个职业教育的资金; 他们应该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以支持员工提高职业技能。
第57条的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资,并可能适当地将资金用于农村科学和技术发展和技术促进农村职业培训。
第58条企业应根据州议会规定的标准,根据员工总工资的一定比例撤回和使用员工教育资金。 员工教育的资金可用于合理的目的,例如组织职业教育机构,并向要招募的单位和人员提供职业教育。 其中,用于企业一线员工的职业教育的资金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如果雇主安排雇员在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教育,则应根据法律支付工资,并在职业教育期间确保相关利益。
企业在建立行业教育综合实习培训基础上与生产和教学职能相比,企业产生的费用可以与职业学校进行比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使用,公用事业费用等的折扣。
第59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60条:国家鼓励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公民向职业教育捐款,并鼓励海外组织和个人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和捐赠。 提供的资金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61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教学和教学资源的职业教育,并促进了跨地区,行业和部门的职业教育资源的共同建设和共享。
国家逐渐建立了一个信息统计和管理系统,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征和功能。
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建立并改善职业教育服务和保证系统,组织和指导工会以及其他大众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以进行职业教育研究,宣传以及晋升,人才供应和需求对接和其他活动。
第62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的相关方面应积极进行公众的职业教育宣传,促进成长的技术和熟练才能的典型故事,并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在努力才能变得有才华,每个人都可以变得有才华,每个人都可以完全展示自己的才能。 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