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24 年 7 月 29 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 ”(津政府办[2019]24号)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参加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培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培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的补贴。简称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的各类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式培训补贴、企业新学徒培训补贴、名师学徒培训补贴、安全保障等。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导向,以提高劳动者能力素质、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符合法定工作年龄的下列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规定:
(一)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职工);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农村劳动力;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我市东西部区域劳动力合作及对口支援;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在本市有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不含初高中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主管部门。 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绩效评价。 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监督检查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办理服务、补贴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调查机构,制定《市场紧缺职业需求水平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根据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费用调查(以下简称《目录》),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变化动态调整技能人才供需变化。
第九条 各类人员参加《目录》规定时数的职业、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特殊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其中,通过“线下集中培训”获得技师级及以上证书的,按《目录》中培训费用补贴标准100%给予; 对取得高级工级及以下证书的人员,根据极度紧缺、紧缺、普遍紧缺程度,按《目录》补贴标准的100%、90%、80%给予培训费补贴分别。
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方式取得证书的,按照“线下集中培训”补贴标准的70%享受培训费用补贴。
第十条 各类人员参加《目录》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和特殊能力鉴定,下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参加《目录》中职业技能培训的其他人员不仅可以享受培训费补贴,而且可以在一年内享受。 申请一次性生活费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均可直接参加《目录》所列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必须符合该级别鉴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或者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其中,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拨付给职工所在企业,其他人员如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实施培训的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实施培训的人员。 机构; 对申请鉴定的培训机构给予鉴定费补贴; 对参加培训的个人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公共培训基地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公共培训服务,按照《目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标准最高提高25%。
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学生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其他学生每年最多可享受两次补贴。 同一职业、同一级别不得重复享受福利。 已享受高级别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补贴。
第十六条 公共培训中心开展《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培训中心特殊职业能力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培训,按照目录补贴标准给予100%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第三章 定向培训、项目培训等补贴
第十七条 定向培训分为就业定向培训和岗前定向培训。 对参加40小时定向就业培训、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内且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本市企业招收新员工且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并在6个月内参加40小时定向岗前培训的,每人给予500元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定向就业培训由公办培训基地、职业学校、信用等级为A+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对承担培训的机构给予补贴; 定向岗前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培训基地、职业学校等信用等级为A+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并向企业发放补贴。
第十九条 市产业链重点企业和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项目式培训,自主制定培训计划,按1000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40小时每人人民币。 每年可参加一次。
产业链骨干企业依托自有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项目式培训,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依托联盟内职业学校开展项目式培训为基础的培训。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当年在本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三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首次或者复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本市首次收费每人300元。 元、审查取证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一次,补贴发放给取证个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新学徒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特殊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徒,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500元,技师每人每年5500元和高级工人。 对每位技师给予新学徒培训补贴,每名技师每年7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师徒培训。 每个师傅最多可以同时培养2名徒弟。 学徒培训期满并获得较高级别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后,每12个月向每位学徒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补贴金额4000元,最长3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补贴办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式培训补贴、企业新学徒培训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构签约。 培训机构(含企业,下同)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承接政府补助职业培训项目协议》。
(二)开班声明。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条件等材料。
(三)交班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 申请获得批准的,培训机构将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班级补贴申请。
(四)补贴分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公示补贴申请,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生活费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补贴申请。 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活补贴补贴。
(二)补贴发放。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者的身份、培训等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身份和取证信息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分派人员进行取证。
第二十七条 名师、徒弟培训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开展名师名徒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培训结束后,企业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公示,然后按程序分配个人硕士。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照人员类别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对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违反规定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追缴。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支持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培训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对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日常运行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施设备购置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估、第三方核查、职业培训工作宣传推广、员工业务培训、项目评审、 ETC。
第三十三条 提高市职业技能公共培训基地服务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等职业能力建设经费,可以从培训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27年7月3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