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 无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微信证据要被采信,必须满足两个前提:
1、微信用户为当事人双方。
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无法证明使用微信的人是当事人,微信证据与案件不具有法律关联性。 关于微信用户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做法:
1、对方承认自己;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识别;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送方身份验证材料或机主身份验证;
4、协助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进行调查。
前两种方法显然是偶然的,不能作为正常的确认方法。 后两种方式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的运行流程,自然不可能像大家想象的那样。 很简单,你自己提交微信记录即可。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这个条件关系到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是日常生活的碎片记录。 如果不完整,可能会断章取义,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一些公证、鉴定存在瑕疵和遗漏,给法院鉴定电子证据增加了难度。 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当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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