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诚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杭州诚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2号保俶大酒店6楼615、617室

根据智能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浙江省财政厅下发《金融检查通知》(浙金融监督检查[2023]1号),组成检查组对杭州诚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自2023年3月12日起,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其卓越的能力和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您的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如下:

1、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您的资质承接业务、出具报告的情况。 您出具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航城企惠审字[2024]074号)、舟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航城企惠审字[2024]048号)、**体育出具的文件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城企汇审字[2024]100号)等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的相关审计师,如赵金宇、高琪、蔡东斌等,均非贵所员工,审计过程中部分信函确认函的回复地址也非贵所办公地址。 同时,您以劳务费、协作费等名义向上述参与审核的相关单位(个人)转移报酬,其中人民币元将于2024年计提给相关单位(个人) ,上年和本年分别缴纳人民币元。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已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限期整改。

2、注册会计师王博一、余建生签署的无保留意见《浙江**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单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航承企会先字[2024]087、086号,审核费2万元,已开具发票但未支付)。

你公司出具了航城汇审字[2024]086号母公司单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航城汇审字[2024]087号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但未履行审计程序并获取审计证据。 未编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实质性程序审计稿,未编制合并草案,未取得13家子公司和3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资料。 在现场检查中,贵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2024年3月退回审计报告的说明。经对**公司进行延伸检查后,公司退回了审计报告,但使用了附表中所附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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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航城企会审字[2024]100号,审计费7000元)注册会计师王博一、于建生签字并出具。

(一)您所依据的航城汇审字[2024]100号审计报告由浙江粤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事务所)黄立军团队出具,并以同一审计事项。 同一套稿件分别被贵所和粤华所出具了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你们所出具的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报告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博一、于建生; 粤华出具的报告(浙江粤华审字[2024]A0414号)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并附有其他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立军、李潇潇。

(2)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将由黄立军团队以信函方式核实。 您稿件中保留的银行存款核销单原件及快递单上当前付款核销单复印件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B区9楼,收件人为高琪。 本期资金查询函副本回复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B区9楼(阅华办工商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刘梦云。 高琪、刘梦云是悦华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黄丽君的团队助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往来函件确认书》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经常项目审计程序不到位。 该确认函为乐华追回的企业确认函副本。 没有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重大关联交易。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8.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9%。 粤华商行企业询价函副本1份,金额29.5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2%。 尚未对剩余应收账款执行确认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3635.2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4%。 核准表核准金额3635.29万元,明细清单核准金额3934.22万元。 两者相差298.93万元。 未执行确认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核程序。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846.8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9%。 粤华商行企业询价函复印件5份,金额合计44.03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2%。 尚未对其余其他应收款执行确认程序或其他审核程序。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29.5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1%。 粤华商行企业询价函复印件1份,金额500万元,占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6%。 尚未对剩余应付账款执行确认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 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6,167.55万元,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

(5)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68.4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 未执行确认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核程序。 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夜总会招聘网8.14万元关联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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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9,339.4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 未执行确认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核程序。 其中,内部交易金额7,696.62万元,无内部交易明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往来函件确认》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十四条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4)存货期末余额为6,559.0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3%。 只准备了审批表和以客户名称为类别的明细清单。 未获取库存名称、数量和金额详细信息。 未进行成本检验、进出库检验、库存监管、定价测试、截货测试、细节测试、分析审核等。 及其他审核程序。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注意事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2024年营业收入金额为4704.16万元。 未核对实现营业收入的商品或项目名称; 主要客户单位未检查; 未执行毛利率分析程序,特别是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加3913.02万元。 对于Yuan,不执行分析程序; 截止测试仅在截止日期之前进行测试,而在截止日期之后不进行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2024年发生营业成本金额2595.83万元,未履行检查成本构成内容、成本结转是否正确等审核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注册会计师王博一、于建生签字并出具的《遂昌**学院专项审计报告》(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儿童音乐剧《**别在角落》)。 截至2024年10月20日项目费用支出情况专项审计(航承企专项审字[2024]109号,审计费5000元)。

(一)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核对银行转账凭证的。 根据会计凭证,大部分费用是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的。 审计没有进行详细测试,没有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核对发票的日期、金额、交易对方等,检查资金流出情况和费用发生情况。 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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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确认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

1、发票重复报销。 2024年12月4号凭证,报销交通费7395.48元,报销交通费95.33元。 两张报销单上重复提供了北京**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交通服务发票,金额为6824.03元。 发票代码均为1,发票号码均为1,开票日期均为2024年12月16日。

2、对于一些大额费用,无合同、无结果证明、无照片记录的。 2024年1月4日,凭凭证缴纳准备费25000元,并取得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开具的《音乐艺术服务费》发票。2024年1月6日,我支付凭凭证支付排练费15000元,并收到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5000元的艺术服务费发票(10000元发票缺失)。 2024年1月7日凭凭证支付音乐制作费55000元,并取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音乐制作费发票。2024年1月9日凭证,支付编剧费50000元,并取得武汉**五云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4年8月开具的排练服务费发票#4,支付巡演舞台设备租赁费32400元,巡演编剧创作服务费60000元,并取得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11张(其中租赁费2.94万元,技术服务费6.3万元)。

3、未能分析判断费用真实性、关联性,未能取得旅游照片记录。 2024年8月发生的0.40元旅游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程序和审核证据不充分。 其中住宿费发票1020元由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旅游剧本制作费发票88987.50元由北京山水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开具。机票显示为杭州-哈尔滨,餐费发票由遂昌**火锅店开出巡演舞台设备租赁费3.24万元、巡演编剧创作服务费6万元的发票。 发票由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构认为,贵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民国)第六十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第97号令)之规定十分严重。

具体为:(一)金融检查签证表; (二)询问笔录; (3)《浙江**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城企会审字[2024]087、086号) )、《**体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航城企审审字[2024]100号、浙粤化审字[2024]A0414号)、《遂昌**院专项审计报告》(航城企专审字[2024]109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发票; (四)财务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

省财政厅已按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向你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陈述、申辩,你机关也未提出要求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给予暂停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 收款人:待报预算收入,账号:,收款银行:国家财政浙江省分行,PS:浙江省财政厅省级没收收入,(需编码)。 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西湖区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中止本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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