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和国家监督是反腐败斗争的两把利剑。 但审计机构是否一定要纳入监管体系呢?
这是一个老话题了,各界都有不同的理解。
近日,知名学者王士涛教授撰文《审计权独立的宪法规范探析》,主张将审计权纳入监督体系,为这一老话题注入了新的论据。
如果说建立国家监督体系的目的是反腐败,那么国家审计作为经济监督手段,在反腐败方面具有更强的功能优势。 将审计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将强化监管机构的反腐败职能。 如果说审计中存在监管机关不能容纳的专业事项,那么可以通过对审计人员进行资格评估来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由于对审计权利及其独立性的误解,审计机构错失了融入国家监察体系的机会。 ——王世涛教授
本文认为,审计机关融入监管机构有利于实现审计全面覆盖。
因此,只有实行“审计与监察一体化”,才能实现审计与监察一体化的全覆盖,在不丧失审计权独立性的情况下,实现两种监察职能的互补、共赢。 ——王世涛教授
王世涛教授的论点非常扎实,有力地支持了“监督与审查统一”的理论。 我一直主张监督与审计分离,认为审计监督功能应该通过宪法解释和行政法解释来实现。 不过,我非常同意王士涛教授对行政审计制度所谓“功能主义的适当性”的“温和批评”。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告别行政审计体系,转向更加独立的审计体系。 然而,一些学者仍然痴迷于行政审计制度的所谓“功能主义适当性”。 当前,在实现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将审计权纳入监督体系,推动我国宪政从行政审计向独立审计的转变。 这既可以大幅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又不会违背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和权力监督的原则。 当然,这毕竟涉及到我国宪法的重大调整,只能通过修宪程序来完成。 在启动修宪进程、开展审计与监察一体化改革之前,应加强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监察审计合力”。 ——王世涛教授
几十年前,法律功能主义曾在美国法学界盛行。 它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缺陷。 另外,中国的封建强权思想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所以中国的法治不适合以法律功能主义为规范。 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 几十年前法律界盛行的、不适合中国的观点现在又重新出现。 也许是时间和环境的原因。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注:文中框内引用信息来自王世涛教授:《审计权独立的宪法规范探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10期。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