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偷录员工微信“吐槽”界面起诉员工侵犯名誉权

多名员工在微信群里向领导私下投诉,被领导发现并秘密记录,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诉讼证据法院能否采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此类案件。

案情:领导偷录员工微信“投诉”界面,起诉员工侵犯名誉权。

小林是一家公司的高管,他和小刘等另外三名员工是上下级同事。 2024年2月期间,小刘与另外两名员工建立了微信群“**物资群”,并在群里聊天称小林“没有管理能力”“两面派”等。 小刘的电脑原本是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是小刘辞职前使用的。 随后,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 小林通过微信向小刘发出通知后,收回了放在小刘工作桌面上的电脑。 同时,由于小刘无法进入公司,他通过远程操作退出了微信。 小林收到电脑时并未关机,于是在离线状态下查看了微信的历史聊天记录,并利用电脑内置的录屏功能对小刘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了取证。二月里。 小林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他进行诽谤、谩骂,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微信聊天记录_聊天微信记录怎么恢复_聊天微信记录能恢复吗

小刘和另外三名员工辩称,小林提交的证据是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屏幕录制。 他未经允许在公司电脑上私自查看离线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小刘的权利。 隐私权、证据不合法。 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小刘和另外三名员工创建的私人投诉群。 并没有公开侮辱萧林,只是私下取笑他。 聊天内容大多是抱怨公司的制度和不合理的管理,以及群成员的私生活等话题。 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取证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办公电脑虽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是常用的即时通讯软件。 微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不一定都是工作内容,还可能包括用户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生活聊天内容。 记录,即私人信息。 当小林取证时,小刘已经通过手机退出微信,并明确表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微信聊天记录。 在取证过程中,小林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含有隐私信息,擅自浏览小刘个人微信账号中的聊天记录,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本案中,虽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几乎没有其他更温和的取证方式。 但从小林的取证过程来看,并没有明确以取证为目的。 上述行为是因情况而进行的,并不是无意中得知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情况下通过查看他人微信记录得知涉案内容。它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先侵权,后取证。 。 从目前的利益平衡来看,原告希望通过私人群聊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追究他人可能侵犯其名誉权的责任,这对于维权来说是绰绰有余的。

综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小林未就其主张的事实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允许以查明真相为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形成、获取的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定规定了证据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 其中,“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一定的条件。 必须达到严肃的程度,体现利益平衡的考虑。 取证方式违法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必须与诉讼成本进行比较。 保护的利益是有衡量的。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严军表示,如何判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每个案例。 一方面,要审查非法取证所损害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考察诉讼取证所减免的利益,重点关注取证的主观意图、具体手段、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必要性、是否有替代和减轻取证的方式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本案中存在保护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充分权衡利益,“取两者中较大的利益”。 原告在解除权利和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 涉案证据的收集方式超出了维权所需。 如果不排除这一证据,就等于承认并鼓励这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法律上各种目标、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因此,其适用一直是法院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政局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认为,本案不仅涉及当事人取证权与证据权之间的规范性冲突。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理念冲突与协调问题。 毕竟,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是发现事实真相,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允许以查明真相为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本案虽然是‘小案’,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小案’非同小可,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案件情况一致,明确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权衡利益的具体标准,在充分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审慎权衡了人格权的保护,最终判决是一致的。符合公众的期望。”严军说。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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