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澎湃新闻从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对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不构成对叶某名誉权的侵害,驳回叶某的诉讼。
2018年,叶某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被台州一家银行起诉,要求其对3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陈某、徐某,担保人一栏写有叶某的名字和指纹。
但叶某对自己在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表示不知情,并声称银行在一份没有他本人签字和盖章的合同上错误地将他列为贷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
叶认为,某银行伪造重要证据进行诉讼,妨碍司法公正,对其信用、名誉、精神造成损害。 随后,他向临海法院起诉银行,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路费等共计损失30.1万元,并要求银行向其赔礼道歉并予以公布。在报纸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向临海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上的签名和印章确实不是叶某本人。
对于叶某的主张,被告银行代理人表示,叶某确实为陈某、徐某的贷款需求向银行提供了身份证件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并具有为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图。 至于贷款合同为何不是叶某签署的,银行并不清楚。 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行动,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合同上的签名和印章并非叶某本人。 因此,该行因管理不当、审查不严,将叶某列为贷款合同连带保证人进行诉讼,存在一定的疏忽。 但由于叶某确实向借款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并签署了一些相关信息,并具有担保的真实意图,尽管签名和印章并非其本人,银行提起还款诉讼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兴趣。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传播,除了诉讼之外,对叶没有其他影响。 因此,该银行依法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
法院还认为,不当诉讼会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但不会导致侵害名誉权事实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构成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