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发布通知及相关信息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现场测量以及必要的验证试验,系统地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多次听取专家论证后,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三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工程勘察要求、结构可靠性评价与抗震性评估、古建筑保护、木结构修缮、相关工程维修、工程验收等内容。本规范实施时应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配合使用。在古建筑保护领域,制定这样的规范在国内外尚属首次,肯定会有很多不足之处。 为进一步提高本规范的水平,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问题和意见随时送交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9号,邮编),供修订时参考。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1.0节。第1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木结构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保证古建筑得到妥善的维护和修缮,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古木结构建筑及相关工程的检测、维修和加固。第1.0.3条古木结构的维修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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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为了古建筑长期保护的需要,每次维修的调查、检测、鉴定、设计、施工、验收等记录、图纸、照片、批准文件等全套资料应由文物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经专业技术评审合格,其承担的任务应当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古建筑维修加固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是指单个或群体古建筑中所有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的现状。如需恢复创作时的原状或恢复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特征的原状,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并要有可靠的历史研究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 修缮古建筑时,应保留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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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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