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16年10月24日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者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向职工的配偶、子女、家属、死者遗属以及其他受益人提供的福利,也属于职工福利。 本标准适用指引表明,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补贴、丧葬补助费、养老金、职工搬迁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薪酬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指出,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除教育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包括向职工发放或者支付的下列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医疗、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出差医疗费、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医疗补贴等职工直系亲属、职工疗养费、自营职工食堂基金补贴或非自营职工食堂统一午餐费、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

(二)未分立的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疗养院、集体宿舍。 、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专门设立、管理的用于帮助、缓解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退休人员医疗费和退休人员统筹以外的其他费用。 参与企业改制的退休人员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相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照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养老金、职工异地搬迁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旅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项目。包含在本通知各条款中的其他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概念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般包括法律下的实施条例。 条例之下,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文件、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正是这一系列文件构成了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你不能只看一份文件。 笔者找到了一些文档,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个人生活补贴; 救助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向个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福利费”的具体范围,因此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免征个人税。 “福利费”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才能免税。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夜市招聘网4]89号)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征税按照规定出去。 。 对于补贴、津贴等特定收入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征税范围,应当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补贴、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包括未计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家庭成员副食补贴等;

3、育儿补贴;

4、交通补贴、餐补。 ”

福利:_福利:_福利:

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助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夜店招聘网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89号文件【1夜店招聘网4】规定,免税餐补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在城市或者郊区因公务工作,不能在工作场所吃饭或返回工作场所确实需要夜店就餐。 ,根据实际误餐次数,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夜店招聘网8】155号)

据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第十四条中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个人发放的生活补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明确的范围,难以具体界定。 各地标准不同,必须统一、明确,便于实施。 。 经过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给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向纳税人或其家庭临时发放的补助。 性困难津贴。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者基数的工会经费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助和福利费补助;

(二)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人人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的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贴的汽车、房屋、电脑等支出。

三、以上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夜店招聘网9]58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车辆、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如果不是按月缴纳的,则分解为相应月份,并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备案。

2、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规定

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并允许被扣除。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董事、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标准;

(三)企业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且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依法履行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税、逃税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 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医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等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因公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直接对员工进行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用、员工困难补贴、救助资金、员工食堂基金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探亲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建账,准确核算。 未设立单独会计账簿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颁布后,出现了两派税务争议: 1)未列举、不包含派:未列出的项目不计入福利费,但事实上,该文件肯定是不完全列举的; 2)实战分析派:实际分析某一项,根据其属性判断是否为福利费。 例如,浙江省2010年结算结算问答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函[2009]3号精神,对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发放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全体员工集中休假(普惠制)的差旅费和疗养费可以计入员工福利费。 企业应提供内部员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文件(引自《中国财税败家》《防范员工福利税务处理中的风险隐患》一文)。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起固定支付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扣除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视同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按照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结算汇出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出当年按规定扣除。

福利:_福利:_福利: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时发生的劳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有两种情况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为劳务费用; 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应当视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 其中,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并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4、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有关规定废止同时。

(三)各地区实施情况差异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浙税发[2001]118号)

按照浙办[2000]夜总会招聘网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浙办[2000]夜总会招聘网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 通讯费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领取。对补贴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限额500元以内按实际领取金额扣除,其他人员按实际领取金额扣除。以每月300元额度内实际获得的金额为准; 既按照浙经办[2000]夜总会招收网账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的个人,又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 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超过上述标准的,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将通信费补贴具体方案提前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得扣除。

对于工资补贴和午餐补贴,浙江地税局2004年下发文件(浙地税[2004]17号)规定,按200元/月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条规定后来被废除了,而且没有新的文件KTV,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

2、《宁地税局情况通报》[2014]1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即:城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列支,住宿费按住宿费限额列支。食品补贴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使用。 。 伙食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80元。 对临时因公出差期间统一安排餐费、交通费的,不再给予伙食补贴和城市交通费。

企业应制定《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制定《差旅费用管理办法》且规定的差旅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范围内实际支付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否则,参照地方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范执行。 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超出部分计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夜市招聘网】9号)第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所得税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水发【1夜店招聘网】第9号】所得税第58号。

2、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以现金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办公通讯补贴,或者以报销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办公通讯费,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办公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为本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支付标准,但每月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区税务局[2007]18号)及补充通知《关于单位向个人缴纳的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津地税〔2009〕5号)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更为严格,因为浙江地区并没有明确各种扣除标准,不像其他很多地区直接明确。 而且,如今的企业福利形式更加多元化,立法以来福利形式也不断升级。 因此,各类企业的福利支出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隐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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