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重点来了
1、李某的跳河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行为?
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承保。至本合同。 身故保险金额将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同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
李某跳江事件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客观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2、李某是“意外”还是“自杀”,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保险公司如何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而非意外事故?
据称,李先生跳河时,周围人用手机拍下了视频并发到微信上,引起热议。 不过,李先生的死亡受益人并没有立即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而是在两年后提起诉讼。 热点已经过去了,潜水视频找不到了。 这里有人不禁要问,两年多了,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过期了呢? 《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这里不得不说,原告很有心机。
事发后,保险公司保险人员对李某跳河的附近商户进行了排查和走访。 他们在远处一家商店的监控摄像头上找到了李某跳河的视频,并进行了复制。 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我也向法院申请获取当地派出所当年的警察记录。 李失踪后,他的妻子和弟弟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记录显示,李某当天就流#出自杀的想法。 。 特工还多次到李某多次跳河的地点取证,发现河边四周都设有栏杆。 如果不是他故意爬过去,他也不会失足掉进水里。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自杀,不构成意外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妻子和弟弟在派出所笔录中的陈述属于主观猜测,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自杀结论的前提下,不足以得出自杀的结论。 而且,保险公司提交了视频截图,图像模糊,且未提供原始视频材料,因此无法确定视频的真实性。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系自杀。 因此,保险公司以李某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保险公司应缴纳保险费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视频是从附近一家商店的监控录像中复制的。 李某的妻子辩称,图像不清楚,视频无法识别潜水者为李某。 但二审法院认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没有其他证据。 经确认另有一人落水,视频显示,跳水者身穿与李某同色系的衣服,白衬衫、黑裤子。 结合李某的妻子和弟弟到派出所报案时的笔录可以看出,李某失踪时有自杀倾向。 两人看到李的尸体后,并没有对李的自杀提出任何异议。 从视频中李某的跳水动作来看,明显是他翻过河边的栏杆,然后跳入水中。 因此,可以完全排除落水者并非李某、李某并非自杀的嫌疑。 案件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解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法定继承人支付赔偿金30万元。
律师意见:由于监控录像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应在案发后及时提取监控录像的原始载体。 否则,法院会以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为由,否认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保险案件也有其特殊性。 在法官眼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保护。 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但保险公司在法律合规性方面却不尽如人意。 当律师介入时,一些证据不再可用,导致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 从保护弱势群体、兼顾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结案。 保险公司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了30万元保险费,纠纷得到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