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发送“现金”照片
还款证明困难
肖阳和肖郑相恋多年。 这段时间,两人正打算买辆车。 由于买车的钱不够,他们商量让小杨向亲戚朋友借钱以备不时之需。 肖阳向朋友余宇借了4万元,余宇同意了,并将钱交给了肖阳。 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小郑母亲的名下。 后来,小杨和小郑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最终没有结婚就分手了。 对于购买的车辆,小杨向小郑的母亲借了4万元贷款购买了汽车。 小郑妈妈表示,女儿小郑已经把钱还给了小郑,小郑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小杨,她不应该再还钱给小杨。
小郑妈妈向法院提交了小郑和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小郑问小杨是否在家,并说道:“回去给小雨钱,现金可以吗?” 对此,小杨回答:“可以”。 随后小郑给小杨发了一张5万元现金的照片,并说道:“不到4万元。” 对此,肖阳没有回应。
“现金照片”能证明还款吗? 莱阳市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现金照片”只能证明小郑持有这4万元现金,并声称将其返还给于某。 然而,小郑还没有得到实际的还款。 杨某的确认书未承认还款,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 因此,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没有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 最终,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王晶晶提醒,在修复聊天证据时,应及时确认对方是否已收到或认可聊天内容。 特别是涉及现金交易时,应保留与交易对方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据欠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形成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完整证据链,以免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明客观事实。
情侣的特殊意义转移
确定贷款取决于具体情况
情侣在恋爱关系中互相给钱是很常见的。 但这种没有明确资金性质的转账,仅凭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就能认定为贷款吗?
2024年6月,于某与王某通过网上交友软件相识。 7月份,两人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亲密。 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王某以“交友押金”、“没鞋穿”、“买礼物”、“去美容”、“换衣服”为由,要求于某通过微信转账、接收支付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5万多元。 后来两人关系紧张,王某要求解除关系,声称只是“普通朋友”。 于某随后要求王某偿还5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王某不承认借钱的事实,并声称这笔钱是于某自愿赠与的,不应归还。 后来王某说:“我身上只有2万元”,“如果我花钱交朋友,我必须把所有东西都拿回来”。
随后,法院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显示:于某于2024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14元,是双方认可的“友谊押金”,具有特殊意义; 此后余频繁调动。 或者赠送物品直到2024年12月28日。双方谈分手并偿还部分钱,这是基于双方的情感关系,而不是贷款的约定。 于某无法提交相关资信证明,也无法证明其在转让期间已向王某主张偿还贷款。 另外,虽然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表达了还钱的意愿,但从聊天内容来看,王某的表达意愿是在双方因情感纠葛发生冲突时发生的。
法院认为,于某关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王某偿还贷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情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私人关系,交往过程中双方交换金钱是很常见的,很少在转账时注明金钱的性质,也很少出具相应的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法院副院长何宁宁表示,因此,如果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最好留下书面证据或者明确资金性质。 恋爱同居期间,没有基于信任签订任何贷款协议或书面欠条。 双方交易记录不能代替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 请务必保留必要的借贷证据,以减少关系期间因转让而引起的诉讼。
聊天记录被删除
真实的代表性很难辨别
由于手头资金不足,刘某要求邢某为其办理增贷业务,两人达成口头业务协议:邢某使用刘某的银行卡增加贷款额度,成功后支付服务费。 随后,刘某将自己的Apple X手机交给邢某使用,并向邢某告知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支付密码。
由于刘某的信用问题,贷款额度提升并未完成,尚有7000余元未偿还余额。 此外,邢某还丢失了刘某的手机。 为此,邢某联系刘某告知其手机丢失的情况,并承诺赔偿。 对于邢某利用营业额增加授信额度的操作,邢某表示,他会先将1700元返还给刘某,并表示会将剩余余额作为流动资金偿还。
刘某没有手机的生活十分不便,于是他通过花呗分期付款方式通过邢某的手机租赁网上平台租用了一部苹果12手机。 此后,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邢某还款,但未果。 双方矛盾激化,刘某到派出所报案。 经警方调解,刘某与邢某达成调解协议:邢某在办理信用卡额度提升业务时,主动归还欠下的交易费及手机租赁费共7000元,并赔偿刘某一部手机。与丢失的 Apple X 手机配置相同。 ,同时帮助刘某归还了租用的苹果12手机。
调解协议签订后,邢某仅向刘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7000元费用,并没有归还丢失的Apple X手机和租用的Apple 12手机。 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邢某求助,但无果,遂将邢某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刘某提交了多张与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手机租赁平台线上平台的微信消息以及朋友圈截图。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微信聊天的打印截图,但我们发现里面只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内容,原告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对话。”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毓璜顶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孟颖解释。 同时,刘某提交的作为证据的微信截图也有明显的删除痕迹。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和聊天截图,认定邢某有义务返还或赔偿Apple X手机。 对于租用的 12手机,订单详情中保留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均为原告本人信息。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拿走了租用的手机,且原告的说法与调解协议不符。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主张归还租用的 12并要求被告代其偿还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孟颖表示,在使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修复证据时,需要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手机上的原始聊天内容。 仅仅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并不能达到举证的效果,因为存在伪造的可能。 此外,提交微信、微博等即时聊天工具形成的电子数据时,需保证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完整。 与案件相关的聊天记录应尽可能真实地恢复并提交,不得随意删除。 尽量减少并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删除、修改聊天证据只会自欺欺人,自欺欺人,给维权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