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民事活动。 房屋租赁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只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和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给承租人。
换句话说,承租人只是通过合同购买了代表业主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 他所行使的权利可能包括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方面,但他只是代表所有人行使这些权利,并且具有相对性。 因此,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是债权,而不是财产权。
2、产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债权人对物直接控制的一种控制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所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是指财产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行使权利,而不受他人意志和义务人行为的干预。 产权直接控制标的物,这是产权的基本内容。 产权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 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控制标的物。 例如,虽然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但在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 事物。
2、产权是绝对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利。
物权权利人特定,而债务人不特定,义务内容不明确。 也就是说,只要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侵犯产权,就已经履行了义务。 因此,财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债务是特定实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向特定债务人请求偿付。 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此,主张是相对权利,或人权。
3、产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兼容的、平等的。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控制的权利,因此必须具有排他性。 首先,产权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干扰其行使产权,即产权所有者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因此特权是一种世俗权利; 其次,同一事物不允许有不同的内容。 内容的产权并存。 权利要求的兼容性和等同性,是指针对同一主题可以成立具有相同内容的若干权利要求,并且它们彼此等同,并且不存在排他性或效力优先性。 而且,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4、物权一般是永久权利,债权是有限权利。
一方面,大多数索赔都有请求期限。 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期限。 期限届满,债权消灭。
三、产权与债权的联系
产权与债权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产权的两大支柱,却是密切相关的。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经济生活的调整。
1、产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的物化。 也就是说,债权逐渐具备了财产权的某些特征,如合法性、排他性等。典型的例子有两个:一是租赁权的物化使得“买卖不破租”;二是租赁权的物化使得“买卖不破租”。 其次,通知登记制度使通过通知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2)产权债务化。 也就是说,产权逐渐获得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愿望性、相对性等。例如,产权的证券化淡化了这些证券所代表的产权的绝对性。
2.债权法类推适用于产权关系。 例如,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即在物权法律内容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关于行使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财产等物权请求权、不履行债务请求权,还有救济权,可以类推。
3、产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互补的关系。 表现在两者的相互利用、互换和相互作用。 由于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律原则,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往往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律原则而设立的“物权”,虽然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效力; 此外,担保权与债权关系最为密切,两者相互促进。 债权可以成为担保权的标的(如权利质押)。 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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