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岁的李某加入宁波一家服装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双方签订了合同。 李女士是一名设计师。 从2016年底开始,她开始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负责深圳等地的项目。 让李女士感到困惑的是,虽然她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却不愿意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李女士辞职并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此,公司认为,李女士并非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女士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女士提交了20多组证据,包括该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以证明自己受到了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日常管理中,她向法院提交了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宜等事项。 尽管李女士对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确认微信ID为马云,但公司仍提出不同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案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其日常进出设计公司工作场所为该公司工作。 ,公司支付了她的劳动报酬。 、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情况,故确认李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仅要向李女士支付两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8万元。
相关知识点
目前的电子证据类型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多种形式。 在本院审理实践中,涉及新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 需证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入职时间、工作工资、辞职原因、加班及是否确定等方面。
事实上,早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多种形式: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意味着上述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
然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是不够的。 必须有其他证据来支持它。 如果只有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 还应该有其他证据支持证据,比如按照微信指令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
例如:
1、通过微信请假时,需要明确一件事:通过微信请假是否符合公司流程? 如果没有,一般按旷工处理;
2、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突然生病、发生意外或者事情比较紧急,建议你尝试给领导打电话口头请假,因为通过微信、QQ请假往往表明你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事情不紧急,还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请假比较好。 流程进行。
归根结底,微信是信息时代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仍应符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要素。
不仅员工需要关注,我们的人力资源合作伙伴也需要关注。 尤其是在日常工作中,凡是涉及金钱、确认事项的聊天记录、截图,一定要注意保存。 HR需要养成良好的备份习惯,同时避免提及一些对公司和员工不利的“证据”。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确实需要重视电子证据。 再次强调,如果企业合法合规地处理员工问题,就不会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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