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 年 7 月 18 日

辽宁省畜禽养殖小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发展。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村庄居民区以外有独立生产场地、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符合省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 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单位。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以下规模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 50多头牛; 10,000多只鸡; 1000多只KTV和鹅; 和200只羊。 以上; 兔子等经济动物数量在1000只以上。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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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注册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区认定办法》,省、市两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区认定分别由省、市两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登记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认定,可以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办理。

第六条 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前20日,畜禽养殖户应当将项目设计方案和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整改意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竣工后15日内,畜禽养殖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表》(附后)及平面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一式三份。

(四)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畜禽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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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配套生产设施;

2、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为其服务;

3、有兽医诊所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证书》;

(五)有畜禽粪便、废水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登记,取得畜禽识别码。

第七条 下列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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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第八条 畜禽识别码由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 每个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识别码。

畜禽识别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序列号组成。

畜禽识别码作为养殖档案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通过备案登记表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监督行政部门公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登记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要求的,将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注册登记和畜禽识别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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