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成效显著

1.问:《办法》KTV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作为海外投资的排头兵和主力军,不断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投资规模,在保障国家安全、拓展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更加多元化、高端化,由原来单一的矿产、能源业拓展到科技电信、汽车交通、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等多个行业,投资金额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一些项目也出现了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不高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其不相适应。一些企业海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性强,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督不足,对相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的约束不力。

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我部在广泛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KTV了《办法》。《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对境外投资投前、投中、投后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全流程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效益,增强国有资本服务“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

2、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财务通则》的规定,在尊重企业产权、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明确各方财务管理责任,同时将财务管理从现场运营、事后监管延伸到前期投资决策、后期业绩考核,有针对性地规范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大财务问题。

一是明确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明确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建立合理的海外投资前置决策机制。要求海外投资前置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规范财务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形式和内容。同时,要强化决策责任的书面记录和回避申请,抑制违规决策、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业务财务管理,对资金控制、成本费用控制、红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数据保管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强化流程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管。要求国有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提交制度基础上,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估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分组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估,便于跟踪和考核。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注入国有资本的重要依据。

3、问:《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的内涵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分为新设、并购、合资和参股,其中新设和并购多为中方独资或控股;按投资对象的法律形式划分,包括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其中非法人项目主要指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按投资权益类型划分,包括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等,其中非法人项目的权益通常体现为控制权或管理权。

基于管理成本效益原则,境内企业为方便联络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办事处等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和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受此规定限制。

4、问:《办法》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责任?

答:《办法》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直接从事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方”)、国有企业集团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分级负责、权责对等。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落实相关制度。二是国有企业集团要对全集团境外投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本集团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编制本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状况和业绩评估报告,对境外投资损失责任人进行问责等。三是投资人要对其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重点关注财务可行性、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与风险、财务管理人员选任、业绩考核等财务问题。

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创新财务管理方式,不设立任何新的行政审批形式,全部由企业自主决策。财政部门在“放管服”的同时,汇总本级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状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情况,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注入国有资本等提供重要参考。

5、问:传统财务制度一般只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办法》专门对境外投资决策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这背后的考虑是什么?

答:调查发现,事前决策不科学、程序不规范是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特别是一些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可行性论证和财务风险预测不够重视,有的企业甚至不顾财务部门反对,自行开展境外投资。如果财务在事前决策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作用有限。为此,《办法》专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负责境外投资财务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投资方通过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时,需由投资方组建包括产业、金融、税务、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的团队,或委托有能力且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目标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

三是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委托有能力、无既得利益的外部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发展战略和财务策略,对主要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能力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企业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团队和机构应独立出具书面报告。若内部和外部可行性研究结果不一致,企业应审慎决策。

6、问:《办法》对境外投资的日常操作与境内金融管理有何区别?

答:《办法》关于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预算管理、资金控制、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信息管理等规定与现行境内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办法》结合境外投资运作特点,提出了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投资方须在境外法律允许的治理框架内管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终止、清算、资本变动、重大融资、境外投资、境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利润分配、金融产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重大税务事项等。

二是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或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方应当事先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选定财务总监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投资方报送财务信息,并按规定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必要时,投资方可以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投资方通过协议确保未来对境外投资的控制力。

三是投资主体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用途、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情况)、融资结构、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生产能力、重大财务事项等。

四是企业应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佣金、回扣、入场费、商业奖励等费用支出范围、标准、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此类费用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容易引发投资所在国的调查。

7、问:《办法》对加强境外投资金融监管有哪些考虑?

答: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管要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在加强内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投资方一是建立完善境外投资内部财务监管制度和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清算审计制度;二是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对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无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重投资轻监管”,及时发现财务风险苗头。

在外部监管方面,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此外,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对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控。

8、问:《办法》为什么要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估?具体如何开展?

答:调查发现,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业绩考核体系,对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缺乏科学依据,事中事后激励约束难以落实。为此,《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人作为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境外投资考核体系,开展业绩考核。具体做法是:一是投资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况(定量),并确定业绩考核周期。特别是对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较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人应合理设置差异化的业绩考核周期。二是投资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形成业绩考核报告。必要时,可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企业集团应在投资方业绩评估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业绩评估报告,单独或者与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四是评估结果的用途,对内作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外作为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注入国有资本的重要参考。

9、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统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同级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和其在不同层级投资设立的企业。《办法》在管理层级上涵盖中央和地方企业;在监管关系上涵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同级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在管理地域上涵盖开展境外投资的境内外企业。以中央企业为例,中央管理企业(即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集团在同一层级、在不同层级投资设立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执行《办法》。

国有企业参与的合资、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参照《办法》执行。金融企业不受《办法》限制,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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