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企业适用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必须缴足认缴资本的规定?
答:首先,《公司法》不适用于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其次,“五年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前足额、足额缴纳股本,并在创立大会后申请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股东全部缴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本。
发起人的出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资本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发起人应当将会议日期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认股人或者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公司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2、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涉案公司成立多年,是否受新“五年缴款”规定影响?
答:“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适应“五年缴足”的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实施前登记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年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年限。剩余出资年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应将剩余出资年限调整为五年以内(即2032年6月30日前)。 调整后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本。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期限或者出资额明显不正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依法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设定三年过渡期。《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在过渡期内予以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年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出资年限;剩余出资年限超过5年的,过渡期内应当将剩余出资年限调整为5年以内。调整后的股东出资年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足额缴纳其所认购的股本。
3、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三年内缴足出资,最长缴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吗?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缴足期限短于五年的,股东应当在较短的期限内缴足。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股东全部缴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务以及其他可以依法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得买卖的文物)。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务不得被法院冻结或者质押。最后,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能够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包括在内。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情况,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出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的规定。
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投资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额)可以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务形式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晰、权能齐全,可以依法作价出资、转让,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东如何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如将不动产转让给公司、将商标权转让给公司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前,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本。
发起人的出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资本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发起人应当将会议日期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认股人或者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公司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6、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答:首先,除通过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时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在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上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发起人)持股及股份变动信息。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权益及股份变动情况;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前款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缴足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国务院关于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足额缴纳所募集的股份,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公司主动披#虚假的实缴资本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除了未按时足额缴存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如果公司公开披#虚假的缴存信息,还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可以调整吗?
答:公司可以因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投资、向股东转让未分配利润、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公司合并等原因而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因股东决议退股、公司依法购回股东股权、以注册资本弥补损失、公司分立设立新公司等原因而减少注册资本。
依据:新《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也可以采取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进行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将决议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减少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协议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按照实缴资本比例优先认缴的义务;但是,股东同意不按照实缴资本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9、公司增加资本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如何确定?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其实际缴足的资本比例享有优先增资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在股东大会上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其次,增资是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发行类别股份的,还须经类别股份股东大会通过。
依据:新公司法第2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资本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资本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且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份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影响类别股东权利的,除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外,还必须经出席类别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类别股东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0、股东可以减少资本、退股吗?
答:股东可以依法减少出资,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减资的影响,公司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即可申请减资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将决议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减少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协议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股东减资是否应当对所有股东按相同比例进行?
答:首先,减资也是公司的一项重大变更,与增资一样,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原则上应当按照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减少其出资额或股份。
依据: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将决议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减少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协议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公司如果出现亏损,可以减少资本吗?
答:公司发生亏损,应当依法先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如仍有亏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此类减资只需进行减资公告即可申请减资登记,即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然发生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13、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过高,是否应尽快申请减资?
答:首先,此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现有公司减资提供了平稳过渡期。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最迟可在2032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出资。公司可根据当前经营状况、外债情况、股东投资能力等综合判断,在未来几年内决定是否减资。此外,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设计了比普通减资更加便捷、快速的调整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因此,原则上,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无须办理减资登记。
依据:国务院理事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注册资本注册和管理制度的实施规定的第3条(供以评论的草案),根据公司法律的第266条,将在2027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7月1日设定了三年的过渡期。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公司法律之前,如果剩余的捐款期少于2027年7月1日,则无需调整剩余捐款期限; 。
在执行公司法律之前成立的股票有限公司应在三年过渡期内支付全部订购股份的资本。
第6条如果在实施公司法律之前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过渡期内调整资本捐款期,则公司注册机构可能会要求其在九十天内根据法律调整资本捐款期。
在实施公司法律之前建立的公司的第7条,其资本贡献期限超过30年或超过10网络投稿人民币的资本贡献,公司注册机构可以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究和判断,并结合股东的资本贡献,资本规模范围或公司批准的情况,或者构成了公司的行业,对于研究和判断,如果确定公司的资本贡献期和资本捐款的数量确实是异常的,那么在省级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它可能会要求在六个月内根据法律调整资本贡献期和资本贡献。
14.现有公司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方便方式是什么?
答案:国家理事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注册资本注册和管理系统的规定(供评论草案)提出了一个简单的资本降低程序,可以通过债权人的申请及其申请书来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普通的资本减少,宣传期缩短为20天,这可以加快调整现有公司注册资本的效率。
根据:国家理事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律实施公司法律的实施方案第5条(如果在公司法律实施实施之前,请在过渡期间不再启动公开范围,请在公开范围内降低其付费的资本,如果公司不得降低其付费的资本,则在公开范围内将其降低其付费,该公司在公开范围内降低了公开范围。宣传期,公司应申请对申请和承诺证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注册:
(1)没有未偿债务或债务明显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2)所有股东承诺在其原始订购的资本捐款范围内减少资本之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的责任;
(3)所有董事都承诺不要破坏公司偿还债务并继续运营的能力。
如果未满足前段的规定,则公司应根据第224条,第225条和公司法律的其他规定减少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