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者权益日,海淀法院法官带您了解宠物消费纠纷及法律建议

如今家庭饲养宠物十分普遍,许多人都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由此催生了庞大的宠物消费。宠物经济的不断壮大,使得市场上的宠物服务项目不断发展,产品类型也日趋多样化,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海淀法院法官通过数起案例,帮助大家了解宠物消费中可能遇到的纠纷,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01购买的宠物不健康,商家是否需要赔偿?

王女士在梦宝宠物店看中了一只猫,并与宠物店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梦宝宠物店以5000元的价格为王女士提供一只健康的猫;同时,梦宝宠物店保证,如果猫咪在短期内生病了,可以随时联系店家协商。当天,王女士就把猫咪带回家了。两天后,猫咪出现呕吐症状,王女士便联系了宠物店。宠物店指导王女士给猫咪喂食要少食多餐。一周后,猫咪精神状态依然不佳,梦宝宠物店便派人将猫咪带回去治疗。后来,王女士与梦宝宠物店因猫咪购置合同的履行及猫咪治疗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王女士称,她与宠物店签订的购猫合同中明确写明宠物店应提供健康的猫,但猫咪一酒吧现食欲不振、精神不佳等症状。发现问题后,她与宠物店进行了充分沟通,但猫咪病情始终没有好转。之后,宠物店将猫咪带走治疗,并要求她支付756元治疗费后才能将猫咪领回来。她认为猫咪出售时可能已经不健康,因此主张解除购猫合同,并要求梦宝宠物店退还购猫款5000元。

梦宝宠物店辩称,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接生的猫咪健康状况不佳,在猫咪身体不适时对王女士进行指导,在猫咪状况无好转时积极进行抢救,即便要求解除合同,756元的医疗费也应该由王女士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支付猫款后,梦宝宠物店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一只健康的宠物猫。宠物猫在王女士领回后一周内发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短期内”出现健康问题的情形。王女士在购买宠物猫时有理由对宠物猫的健康状况提出合理怀疑。宠物店将猫带回治疗并无不妥,但并未告知王女士治疗项目及费用,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女士有理由拒绝支付。现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猫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女士与梦宝宠物店签订的《宠物购销合同》解除,梦宝宠物店退还王女士猫款全部5000元。

法官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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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经营者在正常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和有效期;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在此限。消费者购买的宠物虽然是活体生物,但仍具有商品的属性,保障宠物健康是销售此类活体商品的商家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本案中,宠物店配送的宠物猫在一周内发病,可以推定宠物店配送的商品存在健康缺陷,王女士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解除合同。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有时会遇到“周猫”和“周狗”的情况,即所购买的宠物在交付时可能状况良好,但在一周内逐渐出现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由于一般人很难用肉眼判断宠物是否健康,因此此类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有赖于商家的诚信和消费者的细心检查。建议商家与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可以约定在交付宠物前对宠物进行健康检查,并约定宠物健康状况的一定时间范围,在不过度增加商家责任的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

02宠物被寄养后死亡,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老张家有一只金毛犬,名叫豆豆。有一次老张要出差,就把豆豆送到了友爱宠物店,和宠物店签订了为期10天的寄养协议。宠物店承诺会好好照顾宠物,每天早晚给老张发狗狗的视频。第7天,老张在宠物店发来的视频里发现豆豆精神状态不好,还出现腹泻的情况,于是就向宠物店店员反映,店员说会给豆豆吃点止泻药。合约服务期满后,老张把豆豆接回来,发现豆豆精神状态依然不好,就带它去宠物医院检查,发现它的胃和小肠里有大量的尖锐物质。豆豆在手术中不幸身亡。当老张仔细查看宠物店每天发来的视频时,发现豆豆曾把笼子里的橡胶垫啃坏过,但没有店员阻拦。 老张认为,豆豆的死亡是由于宠物店店员监管不力,尽管自己主动提醒豆豆出现异常却未能及时进行抢救所致,宠物店严重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张先生称,他与宠物店签订的《宠物寄养协议》规定,宠物进入寄养场所后,如果因宠物店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宠物死亡,宠物店应按照宠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在寄养过程中,他的宠物狗因啃食笼子里的垫子而出现健康问题,并在操作过程中死亡,均是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造成的。因此,他要求宠物店赔偿其购入费3000元、医疗费5000元、丧葬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宠物店辩称,狗狗的死亡证明上写着,狗狗是在麻醉恢复过程中心脏骤停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狗狗的死亡原因与宠物店没有直接关系,宠物店对其死亡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服务导致宠物出现问题,按照合同,宠物店只能赔偿宠物的市场价格。原告买狗花了3000元,即使法院判决其有责任,其赔偿限额也应该以3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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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友爱宠物店并未取得宠物寄养服务资质。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在未取得寄养服务资质的情况下接受老张的委托,在照料宠物犬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老张关于购买宠物的费用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主张,也支持老张关于医疗费、丧葬费是老张合理损失的主张。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老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道:

宠物寄养服务是宠物经济下新兴的服务项目,在此情况下,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明确宠物店的经营范围。宠物寄养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在服务期间,商家必须履行对寄养宠物的照料和监管责任,即商家不仅要保证寄养宠物的生命安全,还要保证宠物在主人“监护权”转移时不侵害他人。在寄养服务中保障宠物的生命、健康、饮食、衣物等是该类服务合同的重点内容,商家若未尽到照料和监管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责任方面,除了消费者与商家协商的内容以及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外,由于宠物具有某些特殊属性,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较强的人身依赖性,在宠物丢失、死亡时,商家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值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特定人身财产被故意、重大过失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消费者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人身财产”,如饲养宠物的时间长短、宠物是否具有特殊功能等。

03宠物医疗服务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李女士养的宠物猫不慎从高处坠落,后腿不能正常伸展。李女士带着宠物猫到仁嘉宠物医院治疗,宠物医生初步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过治疗,李女士养的宠物猫病情并未好转,李女士便带着猫咪到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李女士认为仁嘉医院手术失败,应承担李女士养猫后续手术治疗费用1.5万元,于是将仁嘉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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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称,她家的宠物猫在住院期间全部生活在狭小的笼子里,固定后腿的皮质螺钉断裂,导致后腿无法正常伸直。她向仁嘉医院报警,但仁嘉医院作为专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并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未按照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达到治愈猫咪的合同目的,导致宠物猫再次接受手术,仁嘉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佳宠物医院辩称,在给猫咪治疗前,我们让李女士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并告知李女士手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当时同意让李女士的猫咪继续接受免费治疗,但李女士坚持要将猫咪转院,医院不会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仁嘉宠物医院订立了动物医疗服务合同,治愈宠物猫骨折是合同的根本目的。骨折手术是常见手术,医院在猫腿部固定装置断裂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导致手术未能达到治愈的目的,存在一定的过错。李女士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同意手术失败的后果,不能以此免除仁嘉宠物医院的违约责任。鉴于李女士曾将宠物猫送往其他医院治疗,无法确认其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加重了伤情,因此无法认定李女士在其他医院的损失全部为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和同类猫骨折治疗费用情况,酌情作出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仁家医院赔偿李女士宠物猫医疗费用1万元。

法官解释道:

动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动物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自然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或侵权责任纠纷,由于法律规定对宠物医疗存在一定的空白,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要考虑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还要考虑动物的个体差异、动物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标准等多种因素。

一些地区已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宠物医疗行为规范作出一定的规定。如《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动物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治疗管理制度;保存动物治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等资料3年以上;聘请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等。商家应当遵守执行。发生宠物医疗纠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明和充分的案件材料。消费者在为宠物选择医疗机构时,应当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院,并与宠物医院签订宠物医疗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治疗项目、金额及违约责任;考虑到动物个体差异和宠物医疗现状,当动物疾病无法治愈时,消费者与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纠纷,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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