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菜官型孔绍规识不得采用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不得与化妆品包装(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带有说明书的化妆品应包含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中。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化妆品,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标识内容全部或者部分能够通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的,外放时无需在包装上重复相应标识。 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耐久,易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第二十一条 除注册商标外,化妆品标签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必须与汉字具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签中强制内容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外,标志中使用的拼音、外文文字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超过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签只能标明化妆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 批号和有效期。 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信息的,可在说明信息上标注其他应标注“群阿硫浓灵机一制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标签形式:

(一)利用字号、色差或者上下文中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上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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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