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照片都是摄影
照片是作品吗?
首先,不同的摄影师在拍摄相同的风景或人物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明暗等因素进行个性化的选择,从而得到的图像具有独特的效果。 其次,摄影师可以利用自己的判断,灵活而准确地捕捉转瞬即逝的场景,使图像体现出“当下的艺术”。 最后,摄影师还可以对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进行独特的安排,例如要求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表现出特定的表情、为被拍摄者选择服装和道具等,从而使图像成为可能。内容独特。 独特的表达方式。 正是因为摄影通常是智力创作的结晶,体现了摄影师鲜明的个性。 有177个成员国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都对“摄影作品”的类型进行了规定。
当然,并非所有照片都是摄影。 比如,车辆违规变道瞬间路口上方监控摄像头(“电子警察”)拍下的照片,就不是人类的创作,当然不属于摄影。
同时,相机既可以用于创作,也可以用于再现。 以忠实复制文档或其他照片或图形艺术作品为目的的纯粹复制不涉及智力创作,也不构成摄影作品。 如果为了保存版本、准确再现而拍摄别人的油画,就不能产生摄影作品。 中国法院还认定,拍摄的空军飞行表演队队徽照片只是对该队徽的简单复制,没有体现拍摄者的原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
那么,摄影作品的版权归谁所有?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创作该摄影作品的公民,即摄影者。 但摄影者作为单位工作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专业作品。 例如,报纸 小编为完成报道任务而拍摄的有关新闻事件的照片,就是专业作品。 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取得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如果没有合同,拍摄作品的版权仍属于拍摄者,但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例如,报社 小编若未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对其在工作过程中创作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摄影作品。两年内以与报纸相同的方式。
摄影师受他人委托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版权可以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若无协议,版权仍归拍摄者(作者)所有。 此时,他人不得在委托目的范围之外使用该摄影作品。 例如,一对新人在影楼拍摄了自己的婚礼艺术照,且与影楼没有约定该艺术照的版权属于新婚夫妇,则该艺术照的版权属于拍摄者(影楼可以通过与摄影师签订合同获得版权),而新人在喜帖上打印艺术照片是对婚纱照的自然使用,不再需要摄影师的许可。 但如果您想向婚介所网站提交艺术照片用于宣传目的,则应获得摄影师的许可。 由于肖像照片还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即使拍摄者享有摄影作品的版权,未经被拍摄者许可,也不能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否则将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被拍照。
如果不用于商业用途,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作品的哪些用途需要权利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了摄影作品权利人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复制、传播他人摄影作品(如将摄影作品出版成书、将他人摄影作品印刷为产品包装装饰等)、公开展览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如将摄影作品放在(供他人在网页上浏览、下载)原则上需要得到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还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称为“合理使用”,包括将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而使用作品。以介绍和评论某些事项为目的的作品。 一部作品或为了解释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例如,如果你将别人拍摄的风景照片放大打印并挂在家里观看,虽然涉及到复制摄影作品,但并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 又比如,通过在线公开课程教授《著作权法》时,为了讨论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需要在课件中展示该照片。 即使该照片确实是一张照片,这种对照片的复制和在线传播也属于合理使用。
很多人认为,只要摄影作品不被用于商业用途,就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比如,今年春节期间,有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免费分享热门电影《流浪地球》。 这种行为当然构成了对电影作品版权的侵犯,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同样,仅仅因为摄影作品是出于喜爱而被用来装饰网页,而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或引用摄影作品来说明某个目的,也很难构成对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自己工作中的某个问题。 使用。
数字时代,互联网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 许可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作品权利人正常使用作品并获得补偿的主要方式之一。 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即使没有商业目的,也会导致权利人失去发放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机会,可能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无理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权利人,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侵权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权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除“合理使用”情况外,须获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我如何获得使用摄影的许可?
摄影作品的版权通常属于摄影师(作者),直接联系作者当然是获得许可的最佳方式。 但在数字时代,互联网是摄影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 网络上大量的摄影作品并没有像纸质书籍出版的相册那样明确标明作者,用户很难知道摄影作品的作者,更难以联系到作者。
此时,如果作者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这一摄影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并授权该协会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管理,则用户可以向该协会寻求许可。 协会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将收取的许可费全部分配给作者。 如果作者未加入协会,但已授权代理机构对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许可,则用户向该协会取得许可也是可行的。机构。 但机构在发放许可证、开展维权活动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来说,机构只能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颁发许可。 如果授权不是直接从拍摄者那里获得,而是通过其他环节获得的,授权链应该清晰、完整、环环相扣。 。 否则,就会导致为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发放所谓的许可证。 这不仅会同时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还会破坏摄影作品版权许可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导致使用者对摄影产生负面情绪。 对作品版权保护的误解。 代理机构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发放许可的,应当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双方损失。 严重扰KTV易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国家版权局等政府部门、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尊重创作者、遵守著作权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著作权保护水平显着提高。 例如,主流视频、音乐网站提供大量盗版电影、电视剧、音乐的局面得到了扭转。 这一成果来之不易,值得各方珍惜。 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摄影作品的作者应当因其在作品创作中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合理的报酬。 使用摄影作品,除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外,应当征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国家版权局已将摄影作品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 这不仅是为了打击网络环境下摄影图片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是为了规范摄影图片作品版权许可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摄影图片作品版权的承诺。 我们高度重视保护摄影图片作品版权,改善交易环境。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茜)